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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类别:学习园地 发布时间:2020-06-03 17:41:49 浏览人数:690



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8年7月31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

  第三章 保障与实施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言行举止。

  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榜样表率作用。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民文明公约、村(居)规民约、管理规约、学生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公民应当依法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先进模范应当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

  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

  第十条 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